上海市二中院发布2002-2013年商标民事审判白皮书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4/4/28 14:19:00

424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2-2013年商标民事审判白皮书。

白皮书显示,20022013年上海市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受理商标民事案件563件,审结541件,以商标侵权案件为主,其中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较多,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最终达成调解或和解。这些案件的特点有:一是涉外及涉港澳台商标权利人作为原告并胜诉的比例高。涉外及港澳台商标权利人及其国内的被许可使用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有87件,占审结案件总量的44.4%,并且判决的结果基本都是原告胜诉。二是不少原告会同时提出不正当竞争诉请。其原因主要在于:案由之间确实存在关联、权利人希望获得更加全面的保护以及以此作为增加赔偿数额的砝码。三是适用法定赔偿规则居多。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举出有效的证据,法院只能在考虑相关因素后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四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既积极又谨慎。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24件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有5件,占21%;不予支持认驰诉请的案件有13件,占54.2%,其余案件为和解撤诉。

白皮书分析,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商标近似性判断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法院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权利冲突纠纷主要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继续坚持因需认定原则;销售商为免除赔偿责任需尽到举证义务;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定赔偿规则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白皮书就上述问题以例举案例的方式,阐述了法院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处理原则。例如,在原告科奇公司与被告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明确界定了被告作为市场管理者应负有的管理义务,在认定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况下,判令被告直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二中院对依法妥善处理商标民事纠纷提出对策与建议:1.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充分做好诉讼准备。建议商标权利人在获得授权后要有品牌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和敏感性,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的品牌商誉。在提起商标纠纷诉讼之前,商标权利人应当充分收集证据,主张的诉讼请求要明确,诉讼角度要正确,提出的赔偿数额要合理。2.加强对新商标法的学习,重视把握司法裁决标准。建议相关人员充分关注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纠纷典型案例的裁判,重视对司法机关所持法律观点和裁判标准的把握,并通过适当途径开展交流。 3.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需要优先选择调解方式,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或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法律义务,以促进纠纷的非讼解决,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王伟)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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