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服务频现“关键词”侵权纠纷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4/4/28 15:18:00

八百客擅购“XTOOLS”涉侵权

原告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涉案商标“XTOOL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被告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上,购买了与原告商标文字部分基本相同的“XTOOLS”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活动。

  网络用户在搜索该关键词时,其搜索结果中会首先出现“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的链接标题,及下方的推广信息“www.800app.com八百客国内最专业服务提供商5000成功案例提供一对一免费视频培训”,但点击该链接进入的被告网站中并未使用涉案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一般而言,判断搜索结果中相关关键词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应以实施这一搜索行为的部分特定网络用户作为判断主体。该案中涉案关键词的使用,已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故被告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该案中,被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活动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故构成侵权;同时,其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产生混淆,属于典型的售前混淆情形。

  售前混淆则同样会对商标权利造成损害:一方面,这一行为使原本属于商标权人的商业机会流失;另一方面,这种混淆会损害商标权利人已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建立起的唯一对应关系,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行为。

侵权“史三八”百度共担责

  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与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有限公司(下称伊美尔公司)是经营美容服务的同业竞争者。

  被告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公司将原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申请了竞价排名服务。

  用户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该关键词后出现的第一个结果即为被告的链接标题,点击该标题即进入被告的网站。原告认为被告和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伊美尔公司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伊美尔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与伊美尔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后伊美尔公司和百度公司提起上诉。2010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许上诉方撤回上诉。

“绿岛风”案谷歌被判共同侵权

广东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港益公司)经商标注册人独家授权许可,拥有“绿岛风Nedfon”中英文文字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广州第三电器厂向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oogle.cn网站关键词业务代理商购买了“绿岛风”关键词广告。通过google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绿岛风”进行网页搜索,在搜索结果第一页的左栏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的是港益公司的名称及网页链接“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www.nedfon.com”,而右栏赞助商链接第一项搜索结果显示的是“绿岛风—广州第三电器厂”及其链接“www.gzmeihao.com”,以及网页的介绍。

  根据搜索结果,点击“绿岛风—广州第三电器厂”,可进入广州第三电器厂的网页。港益公司认为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第三电器厂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绿岛风Nedfon”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遂诉至法院。

  2009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当互联网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的google搜索引擎输入“绿岛风”搜索到广州第三电器厂的链接时,会对港益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出处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被控侵权行为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广州第三电器厂使用“绿岛风”作为其网站的关键词,已构成对港益公司的商标侵权。而搜索引擎谷歌公司在中国的运营主体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疏于对广告主第三电器厂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点评:

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中的过错问题。在网络侵权纠纷中,过错的认定往往表现为对于明知、应知的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明知、应知的内容应当具有个案意义上的确定性,即具有涉案内容的确定性和涉案服务行为的确定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应知涉案内容存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之中;二是明知、应知涉案内容具有侵权的高度盖然性。

携程网屡因关键词被诉侵权

  20119月至201211月,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国安票务”,点击链接进入的却是“携程网”。据此,广东省东莞国安票务有限公司(下称国安票务)认为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携程网)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

  2013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携程网的网络推广行为侵犯了国安票务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国安票务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在整个案件中,携程网一直坚持侵权内容为搜索引擎方面添加设置。

  但法院判决认定,百度搜索推广服务的用户可以在设置关键词时通过百度搜索到合适关键词,但最终关键词的选择和设置则由用户自行决定。所以,法院并不认可携程网所说侵权内容由百度搜索引擎添加的说法,并且认定关键词的推广链接也是指向携程旅行网,所以携程网至少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之一。

  携程网因关键词被诉侵权非此一案。

  20119月,由北京掌上通网络技术公司(下称掌上通)打造的提供商旅服务网站9588旅行网发现携程网广告词“9588旅行网:就上携程网”出现在百度首页推广链接的位置。点击该链接即进入携程网首页。9588旅行网就此事多次与携程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交涉,均未能得到合理的回应。

  2012年,掌上通将携程网和百度公司诉至法院。

  2013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携程网在明知或应当知道“9588旅行网”与同业经营者掌上通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依然作为关键字通过百度公司在网络上进行推广,且携程网在与涉案关键词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链接至自己经营的网站,谋取原本属于9588旅行网的潜在客户资源,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链接 

  关键词竞价排名:由企业为自己的网站购买关键词,参加排名,按有效访问量向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付费。其中的关键词并不是由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设置再由企业选择的,而是由企业自行确定后向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提交的,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还会依据事先宣布的规则进行系统自动过滤,去除其中的禁用词和明显侵犯他人权利的词语。

  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服务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在网络电子商务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原则通常被用于主张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

  技术中立原则具有鼓励技术发展、平衡各方利益和增进社会福祉的作用,但孤立地强调技术中立原则就可能给利用新技术侵权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进而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司法审判在个案层面上应当更加关注于具体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非经营模式的合法性甚至道德性问题;在司法政策层面,应使过错判断标准能够让相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进入“避风港”保护范围。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售前混淆: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产生的混淆。这种混淆的特点在于虽然消费者在该商品或服务提供之前会产生混淆,但在实际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消费者可以清楚地认知到真正的提供者并非商标权人,且与商标权人不具有关联,因此在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记者杨 柳 编辑整理)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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