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服务引发的侵权纠纷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4/4/28 15:18:00

115网盘”赢得确认不侵权之诉

201311月,知名云计算企业——广东一一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一五公司)陷入商标纠纷,被河北邯郸市平安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公司)投诉侵权,旗下产品遭多家应用市场下架,损失惨重。

一一五公司随后发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一审获得法院支持。邯郸公司不服上诉。20141月,该案二审开庭,法院当庭驳回邯郸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邯郸公司表示,115网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115”作为软件名称,该名称起到区别其他软件的标识作用,属商标意义的使用,与权利人的“115”注册商标构成混淆,因此已构成对该公司地3873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一一五公司认为,该公司涉案的3件注册商标,于20116月,由广东雨林木风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该公司使用,类别为第42类服务项目。而邯郸公司注册商标并未投入使用,一一五公司已提起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尚在审查当中。

    一一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邯郸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一五公司主张其域名早在1999年注册,尽管不确认转让时间,并不影响其合法使用,只是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知识产权权利,而邯郸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持有的第3873404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一一五公司域名的使用不会与邯郸公司的商标使用产生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

115网盘属于115网盘云存储服务所提供的客户端软件,需依靠网络才能正常使用,其与邯郸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信息处理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用途并不类似。商标跨类保护需满足必要的条件,尽管一一五公司企业名称使用在后,但由于邯郸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持有的第3873404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因此,一一五公司名称权的使用不会与邯郸公司的商标权使用产生消费者混淆。

 

苹果与亚马逊争夺“App Store

  自2010年起,知名互联网企业美国亚马逊公司(下称亚马逊公司)开始涉足程序软件的开发,经营自己的应用程序销售平台,并于20113月份,推出了一项名为“Amazon App Store for Android”的新服务,主要经营安卓操作系统适用的应用程序。

  针对亚马逊公司此举,苹果公司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App Store” 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以虚假广告的形式吸引开发者使用其移动软件下载服务。

  亚马逊公司反诉称,“App Store”一词已经成为了通用词汇,不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此苹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阻止该词汇被使用在“Amazon  App Store” 中。并且亚马逊公司使用的名称中包含了“for Android”,消费者不会对只向iOS 系统提供服务的、苹果公司开发的“App Store”与亚马逊公司只向安卓系统提供服务的应用商店产生混淆。

  美国法院在苹果公司申请初步禁令时表示,尽管两家数字商店的名称相类似,但并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在亚马逊公司的App Store 进行选择时会期待能够买到与苹果公司App Store 同样的应用程序。因为苹果公司App Store 所经营的应用程序是仅针对苹果公司产品装置使用的,而亚马逊公司App Store 所经营的应用程序却是针对安卓操作系统的。苹果公司和亚马逊公司所经营的两类产品在性能上差别巨大,因此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据此,美国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对亚马逊公司涉嫌虚假广告的指控。最终,应苹果公司和亚马逊公司的要求,法院撤销了苹果公司有关“App Store”的诉讼,这场延续两年之久的商标纠纷结束,两家公司今后将在各自的数字市场共同使用“App Store”词汇。

点评: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苹果公司是否可以合法拥有一个含义如此宽泛的词语的商标权。正如苹果公司方面表示:“我们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这场诉讼。到目前为止,我们应用商店里的应用数量已经达到90万个,下载量超过500亿次,用户非常清楚能够从哪里找到自己喜欢的应用。”“App Store”这样一个词汇,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或将不被一家独占,而苹果公司放弃独占也将避免后续纠纷和维权成本。

 

腾讯遭遇云端“微”烦恼

“微云”作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为用户打造的一项智能云服务,于20138月正式推出。腾讯用户可以通过“微云”服务方便地在手机和电脑之间同步文件、推送照片和传输数据。然而该项服务却遭遇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尴尬:微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微云上海公司)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上海网策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网策公司)共同侵犯其“微云”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两公司诉至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31127日开庭审理该案。

  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显示,微云上海公司于20074月申请注册了第5979403号“微云”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软件设计、升级等服务上,2010年获准注册。腾讯公司的第10782442号“微云”商标于20124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软件等商品上,目前显示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据了解,微云上海公司成立于2006年,系一家以“微云”为字号且一直致力于软件开发和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外商独资高科技企业。微云上海公司为微云软件亚太区的总部,微云软件是一家致力于软件发展推广的高科技软件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企业资源规划(ERP)系列软件产品,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软件产品,涉及的行业领域种类繁多,产品版本跨越多种行业。

  据介绍,微云上海公司于今年7月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腾讯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互联网存储服务”软件命名为“微云”,并在其主办的域名为“weiyun.com”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而网策公司系上海知名互联网企业,在其主办的“PCHOME电脑之家”网站上为腾讯公司的上述产品进行介绍和推广,并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

  微云上海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微云”专用权,网策公司的行为直接扩大了腾讯公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与腾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微云上海公司要求腾讯公司、网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6万元。

  目前该案尚未有果。

    据了解,该案并非腾讯公司首次“微”字之争。早在2012年,用户过亿的“微信”也遭遇了商标纷争。据介绍,2011124日腾讯公司提出了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软件商品和第38类信息传送、网络用户接入服务上“微信”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在117日,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抢先一步注册了第38类上的“微信”商标,导致腾讯公司上述两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目前尚处于商标异议和驳回复审阶段,尚未确定权利归属。(记者 杨柳 编辑整理)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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