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游戏领域侵权高发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4/4/28 15:22:00

“盛大富翁”终审未侵权“大富翁”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宇公司)自1989年起,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了8款“大富翁”系列电子游戏软件,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具有产品识别性。

  200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大宇公司取得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

  20056月,原告大宇公司发现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盛大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原告的“大富翁”电子游戏同属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大宇公司认为被告盛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大富翁”商标专用权。

    2007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原告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名称时的正当使用;另外,经比对,图文标识“盛大富翁”与文字商标“大富翁”不近似,且被控侵权标识在网站上被使用时直接标明了服务来源,而大宇公司又未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进行过以“大富翁”为商标的经营,“大富翁”的显著性极其有限,故被告盛大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大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一类游戏的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虽然游戏与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分属国际商品分类的不同类别,但两者在现实生活中不是绝对割裂的,所以在分析商标显著性和商标相似性问题时既不能将商品与服务混同,也不能不顾及两者之间的联系。

“倩女幽魂”因不良影响未能确权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倩女幽魂online”备受玩家青睐,但“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的注册却最终遇阻。2013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申请商标“倩女幽魂online”不予注册的决定获得维持。

  据介绍,第6592690号“倩女幽魂online”商标由网易公司于2008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商评委认为,将网络游戏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随后,网易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倩女幽魂”来源于古典小说,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其含义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商标本身的显著性较弱。且“倩女幽魂online”是一款网络游戏名称,其使用在在线游戏等指定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网络游戏名称识别,而不会使消费者对应到某个服务的提供者,故所指定的服务上不具有显著性。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决定。

  网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36月作出终审判决,网易公司上诉请求未获支持,一审判决得以维持。

点评: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

  商标显著性存在一个程度问题,凡是达到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即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都可以注册为商标。事实上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往往远远超过这一标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一标志不存在明显的瑕疵,显著性是可以推定的。在实践中,商标显著性的判断一般采用反证法,即排除某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久游维权“劲乐团”索赔50万元

  作为一款休闲音乐游戏,“劲乐团”音乐网络游戏巧妙地结合了音乐与娱乐,让游戏玩家在弹奏歌曲时不知不觉融入到无限音乐美好中。但一起商标纠纷却打乱了这样的旋律。广游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广游科技)因在其开发推广的游戏产品名称中突出使用“劲乐团”字样,被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久游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据久游公司介绍,自20055月起久游公司开始运营“劲乐团”音乐网络游戏,该款游戏一经推出,即获得了网游爱好者的好评,并先后获得文化部、Chinajoy展会组委会等机构授予的表彰,在网游市场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目前久游公司经受让依法享有“劲乐团”在网游类别上的商标专用权。

  20137月,久游公司发现广游公司在91助手、PP助手、360手机助手等网站上,使用“劲乐团U”作为其音乐网络游戏的产品名称进行推广,该公司认为此举已经侵犯了“劲乐团”的商标专用权,而同为网游开发公司,广游公司难避傍附之嫌。随后久游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广游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损失赔偿款50万元。

  据了解,涉诉商标第4409523号“劲乐团O2JAM”图文商标由久游公司的关联公司久之游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12月申请注册,20087月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在第41类在线游戏等服务上,200912月该商标转让至久游公司名下。

    目前该案尚未最终有果。

点评:

作为数字文化娱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日益繁荣,但相伴而生的是目前网络游戏行业出现的众多问题,诸如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游戏玩家流失率高、后续游戏产品不成功、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等,而商标起着区分品牌及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商家在品牌运营过程中,应把企业、商品、商标联系在一起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同时对商标权保护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延伸阅读

 “斗战神”不满“大闹天宫”

因认为网页游戏“大闹天宫”使用的广告语侵犯了其旗下网游“斗战神”相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七玩公司)诉至法院。今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斗战神”是由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2D游戏,该游戏与“大闹天宫”的载体不同,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客户端,即常说的“端游”。 

腾讯公司表示“斗战神”的研发期间,已在节目制作、娱乐信息、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第41类服务上提出“斗战神”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3月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闹天宫”由三七玩公司推出,系一款动作角色扮演类网页游戏。该游戏以东方神话为背景,引入《西游记》的多种元素,自2013年开始运营。

腾讯公司诉称,“一棒战妖魔,弑神闹天宫”是该公司在公开测试时就开始使用的广告语,三七玩公司使用该广告语和“斗战神”商标宣传“大闹天宫”,借助“斗战神”的知名度,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腾讯公司此次针对“大闹天宫”提起的诉讼涉及商标侵权、著作权侵犯以及不正当竞争,4起案件的赔偿金额共计460万元,其中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各要求赔偿200万元。

“穿越火线”投诉“火线防御”

201212月,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的中方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称江苏某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开发的“火线防御”游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介绍,2007年,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开发并运营了网络游戏“穿越火线”。2008年,该款游戏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代理运营。2011年,汝要网游戏株式会将“cross fire”在中国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类别。

2009年起,江苏某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开发出“火线防御”游戏并上市运营,该游戏进入界面上有“Cross fire”标志。该公司认为,在其开发游戏进入界面上设计制作“cross fire”标志,只是作为游戏的名称使用,并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且其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游戏缩写也为“cross fire”。

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于20114月在先取得“cross fire”的商标权,并且“穿越火线”游戏开发运营也早在“火线防御”游戏之前,“cross fire”商标在游戏玩家中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拥有一定的知名度。江苏某电脑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在游戏上使用“cross fire”字样,足以使游戏玩家对游戏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该公司将“cross fire”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韩国汝要网游戏株式会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记者 杨柳 编辑整理)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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