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傍“海天”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判赔100万元

文章来源: 南方网
发布时间: 2017/3/21 17:05:00
  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例家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每天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每天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红烧酱汁”的产品。因该产品商标中所使用的“每天”字样与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的“海天”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该产品的装潢亦存在刻意仿冒,海天公司遂于2015年12月将两食品企业(伊例家和每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0多万元。3月20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该案终审作出宣判,认定上述两食品企业产销的产品商标“每天”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海天”100万元。

  案情:海天公司怒告两食品企业侵犯商标权

  海天公司是国内知名的调味食品生产公司,涉案第3448510号“ ”商标和第1121295号“ ”商标均在第30 号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而其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及图”商标更于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去年5月,海天公司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海天太阳版酱油标贴图案”作品登记,内容为五张酱油产品标贴并明确记载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1997年3月21日。该案中,海天公司主张使用该五张标贴的酱油产品的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而涉嫌侵权的两家食品企业之一伊例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调味料(液体)、酱油(酿造酱油)加工、销售等。另一家涉案食品企业每天公司则成立于2011年,经营范围也是包括调味料(液体)的生产及销售。

  2015年10月,朱某(案外人)经核准注册了第14688863号“每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包含酱油在内的9类商品。作为商标使用授权方,朱某在2014年10月与伊例家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其使用上述商标。因被控侵权的“伊例家红烧酱汁”和“每天红烧酱汁”的产品生产商均标注了伊例家公司与每天公司,两家企业属于共同生产、销售的关系。故海天公司便以两家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企业一同诉至禅城法院。

  在一审庭审上,海天公司一方认为每天公司注册使用的字号“每天”与其商标及字号构成近似,傍名牌的故意明显;两涉案企业同为调味品行业的大型集团,在明知“海天”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共同生产销售带有“每天”标识的“红烧酱汁”,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对方在生产销售的“红烧酱汁”上擅自使用与海天公司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在产品纸箱、产品包装夸大宣传为“升级产品”、“国内首创”、“香港风味”,易引起消费者误认。该产品还同时在线上线下销售,销售规模十分巨大。因此请求判令两企业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多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00多万元。

  对此,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则辩称酱汁和酱油为同类商品,两企业有权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其行为并未侵犯 “海天”商标专用权,其也不存在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及海天公司所述的“虚假宣传行为”。禅城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食品企业立即停止侵犯海天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海天酱油”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每天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样,同时两公司立即停止在“伊例家红烧酱汁”产品外包装纸箱中使用“国内首创”的虚假宣传,并赔偿海天公司100万元。

  二审:佛山中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伊例家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酱汁与酱油商品不类似,故对该案有管辖权,但其后出于保护海天公司注册商标权的目的又认为二者属于同类商品。被控侵权产品是红烧酱汁,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酱汁与酱油为同类商品,伊例家公司在酱油商品上使用“每天”商标并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此外,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申请外观专利,受专利法保护。

  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海天公司的装潢整体布局不同,差异明显。且红烧酱汁属伊例家公司首创,使用“国内首创”字样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海天公司无关,不应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一审判决10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同时每天公司也上诉称其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每天”字号。自身没有突出使用“每天”字样,不存在攀附“海天”知名度的故意,属于善意使用,两企业字号也并不近似。对于两企业的说法,海天公司表示不认同。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展开激烈交锋。最终,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该案维持原判,驳回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庭审争议四大焦点:

  焦点一:一审法院受理该案是否正确?

  该案中两企业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每天红烧酱汁”是酱汁,与第14688863号“每天”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调味品分类>GB/20903-20》对调味品的分类,酱油不包括酱汁这一类别。结合涉案产品包装所显示的商品名称、配料以及伊例家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中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描述,该产品实际上是复合调味料,根据我国调味品相关分类标准及规定,复合调味料和酱油是并列的两种不同的调味品,反映了二者不属于同一商品。二者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类别编号也不一致,也印证了二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由于该案中两企业得到许可使用的第14688863号“每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等,不包含酱汁,故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每天”商标已超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海天公司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

  焦点二:两企业的行为是否侵害海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虽然被控侵权产品“每天红烧酱汁”与酱油不属同一商品,但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种由调味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调味汁,一般用于烹饪、调味,并且通常在商场、超市、市场等零售渠道向普通消费者销售,其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均与酱油商品相同。同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也反映出酱油与调味酱汁属于类似商品,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海天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由于两涉案企业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每天”商标与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中的显著认读部分“海天”相比,仅缺少“海”字的“氵”偏旁,二者文字的外观相近似,综合考虑海天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伊例家公司和每天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每天”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侵害了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焦点三:两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天公司酱油商品的装潢设计以黄色为底色,商品正面中下部为一红色圆形,由上往下逐渐变粗的多条平行红色条纹水平贯穿前述红色圆形,外观形似红日以及平行射出的阳光。商品正面上部为“海天酱油”四字,侧面为商品介绍文字。使用该装潢设计的酱油商品经过海天公司长期、大量的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故海天公司涉案酱油商品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而两企业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使用了黄色底色、红色圆形、平行贯穿红色圆形的红色条形设计,其装潢细节、整体布局均与海天公司主张权利的装潢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海天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每天公司的企业字号“每天”与海天公司的企业字号“海天”二者字数相同,第二字相同,而第一字的差异之处仅为偏旁的差异,二者相近似。每天公司作为经营相同行业的企业,应知道海天公司的企业字号、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每天公司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未作善意、合理的避让,仍选择与海天公司“海天”字号相近的“每天”作为其企业字号,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海天公司商誉的恶意,其注册使用带“每天”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两企业称被控侵权产品“伊例家红烧酱汁”为“国内首创”,但却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法院认为其宣传缺乏事实依据,夸大了被控侵权产品的性质,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焦点四:两企业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因两企业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规,两企业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海天公司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两涉案企业的规模及生产能力等因素,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100万元赔偿金额合理,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唐梦 吕慧敏 郑正坚)

   (编辑:晏如)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报社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1036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