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热门网文遭侵权,法院采用“双轨制”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5/8/21 8:49:00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鹿城区法院)适用“双轨制”赔偿(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审结了一起涉热门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在该案中,鹿城区法院认定叶某某、温州某回收店等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擅自传播热门网络小说《吞噬星空2:起源大陆》的行为,侵犯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即阅文集团)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针对有阅读量章节部分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对未取证到阅读量的章节适用法定赔偿,最终确定各被告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判决通过组合赔偿的方式确定被告须支付的赔偿金额,不仅显著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对重复、规模化的盗版侵权行为形成震慑,也清晰传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保护数字版权的司法态度,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热门小说被擅自传播

  涉案小说由阅文集团白金作家“我吃西红柿”创作,是畅销作品《吞噬星空》的第二部。该作品自2024年4月3日起在阅文集团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平台连载更新,前60章为免费章节,此后章节为付费内容。经授权,阅文集团获得该小说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自2024年8月起,玄霆公司发现微信公众号“起源大陆更新”及微信小程序“起源大陆全本”未经授权持续传播涉案小说的章节。同年9月,其通过第三方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并于当时向涉案账号实际经营者叶某某送达了调解通知。然而,叶某某拒绝了调解并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引流用户至微信小程序的方式持续更新涉案小说。除此之外,叶某某还更新了小程序“澹台岚”,使用户只有在观看广告后才能浏览涉案小说的部分章节内容。

  “叶某某在被告知侵权事实后,非但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持续重复侵权,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阅文集团反盗版团队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于玄霆公司的索赔,叶某某辩称,其只连载了涉案小说的一部分内容,而非全部文章,连载小说只是为了增加公众号及小程序的人气,未做商业用途,未赚取广告费;小说作者名气小,受众群体少,自己发布的小说浏览量低,传播时间短,没有对作者造成实质损失。此外,实际发布小说的是自己,温州某回收店等其他被告对此并不知情,自己只是以他们的名义注册了公众号和小程序等。

  温州某回收店等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诉行为情节严重

  庭审中,鹿城区法院围绕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若侵权成立,各被告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说自2024年4月3日上架起点中文网,各被告最早于2024年4月15日即开始同步传播涉案小说的最新章节。玄霆公司在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通过第三方调解中心联系叶某某,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但此后各被告仍在公众号、小程序中持续更新涉案小说最新章节,甚至在2025年1月更换新的小程序“澹台岚”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达8个月。此外,侵权章节有较高的阅读量,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由此可见,各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

  在赔偿损失计算问题上,玄霆公司提出“双轨制”赔偿的主张,即对能确定阅读量的149个侵权章节,以其损失(对应浏览量乘以对应付费章节订阅价格)作为赔偿基数计算其损失;对不能确定阅读量的41个章节适用法定赔偿。鹿城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主张,并最终认定叶某某、温州某回收店等被告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9.1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24万余元。

  “该案判决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具有严重恶劣情节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切实维护了作者、读者和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阅文集团反盗版团队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阅文集团持续加大了版权保护力度,将重点防护书籍扩大至1.2万本的规模,并通过技术自动化投诉、人工处理、法律维权等手段持续对抗,但反盗版形势仍然严峻。“我们会持续在技术、维权上投入人力和成本,坚决捍卫原创内容的价值,打好反盗版的持久战。”

  一审判决后,叶某某在起点读书APP的《吞噬星空2:起源大陆》评论区发布道歉声明,表示充分尊重法院判决,为其近一年以来的恶意侵权行为向作者、读者和版权方表达歉意,并表示未来不会再实施类似的侵权盗版行为,会以实际行动支持正版,尊重每一位创作者的辛勤付出。

      精细计算惩治恶意侵权

  “双轨制”赔偿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创新的一种精细化计算模式,可实现对权利人的精准救济和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震慑。该机制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对遏制侵权盗版行为具有怎样的积极意义?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审法官陈宏。

  陈宏表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双轨制”赔偿的主要依据为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其适用场景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达到故意且情节严重,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但案件中仅部分侵权行为能通过证据精确计算赔偿数额,而其余部分因证据缺失难以量化,此时可拆分处理,即对能确定赔偿数额的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确定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

  “该案中,被告在收到侵权通知后,仍通过注销旧主体、注册新的小程序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传播范围广,应进行惩罚性赔偿。但证据中仅149个章节的侵权内容可以通过‘对应浏览量乘以对应付费章节订阅价格’的方式计算得出原告的损失基数,故就该部分可确定的损失进一步适用惩罚性赔偿。剩余41章侵权内容证据中缺乏阅读量数据,但侵权行为客观存在,故可通过法定赔偿酌情确定该部分的损失数额。”陈宏介绍。

  “我认为,‘双轨制’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对遏制侵权、推动产业发展具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陈宏表示,首先,能有效惩罚恶意侵权行为。在传统赔偿模式中,侵权人常利用证据不完整、获利/损失难计算来规避惩罚性赔偿。该案明确即使侵权获利/损失无法完全精确计算,仍可就已证实的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不可量化部分适用法定赔偿,通过组合赔偿的方式可以显著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对重复、规模化的盗版侵权行为形成震慑。

  其次,能优化权利人的维权路径。涉网络文学盗版案通常面临难以全面取证的困境,“双轨制”赔偿允许对已固定证据部分精确计算损失,对难计算部分合理推定,能大大降低维权的举证难度,避免因局部证据不足导致整体赔偿失衡。

  再次,传递出严格保护数字版权的司法态度。网络文学行业的核心盈利依赖于章节订阅费用,而盗版行为导致“阅读点击零收益”。该案采用“单章阅读量乘以正版订阅单价”作为损失计算标准,使每个侵权点击都能被定价,每章盗版更新都能被追责,让盗版者的违法成本高于侵权收益,清晰传达依法从严保护数字版权的司法态度。(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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