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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贵人”一审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发布时间:2009/5/6 10:55:00    新闻来源:

  本报讯 “兰贵人”是茶叶的商标还是商品通用名称?很多业内人士为此有着不同的看法。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08〕第05892号关于第3140227号“兰贵人”商标争议裁定,认定“兰贵人”属于茶品通用名称。
  据了解,2002年4月9日,澄迈万昌苦丁茶场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咖啡、糕点、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兰贵人”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2003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了该注册申请,注册号为第3140227号。2003年7月16日,海南省茶业协会以“兰贵人”系茶品通用名称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2008年6月25日,商评委作出争议裁定,争议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澄迈万昌苦丁茶场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兰贵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围明确为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等5省,应当认定南方5省茶叶行业使用“兰贵人”情况满足了其广泛性的事实构成。澄迈万昌苦丁茶场申请将“兰贵人”作为商标用于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得予以注册的情形,商评委从所属行业及市场使用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对“兰贵人”系茶品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发展。
(周 波 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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