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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项目中的专利权归谁?
发布时间:2009/7/27 14:35:00    新闻来源:

因认为合作方北京蒙华盛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蒙华公司)侵犯了其名称为“明渠式电子水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专有权,山东沃尔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尔特公司)将蒙华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蒙华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是双方在合作中共同研发的,其亦享有涉案专利的实施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专利权遭侵犯
沃尔特公司诉称,其是涉案专利唯一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620162201.2。2006年5月16日,沃尔特公司与蒙华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约书,约定“合作模式:根据不同项目由先行进入商务运作的一方负责市场开发、投标、商务合约的签署等事宜,工艺及设备提供一方负责工艺方案设计、设备制造安装施工、运行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事宜”、“工艺或者设备、产品提供方应保证对技术设备拥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等。在2007年4月签订的《内蒙古达拉特发电厂5号机组循环水处理技术改造工程合同》中约定,沃尔特公司负责工程全部设计和计算,确定方案并实施,编制该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等;蒙华公司负责向沃尔特公司提供工程设计中有关达拉特发电厂的资料,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等。此后,沃尔特公司向蒙华公司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于2007年5月安装了设备。2007年11月,达拉特电厂进行了验收。
“2009年1月8日,沃尔特公司在派员去内蒙古达拉特发电厂维修安装在该厂5号机循环冷却水导流明渠内的专利设备时,发现在沃尔特公司设备及机房上带有沃尔特公司名称及涉案专利字样的标牌被全部拆除,而附近的6号机循环冷却水导流明渠内则安装了一套仿制沃尔特公司涉案专利的设备。”沃尔特公司总经理郭新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查证,该仿制设备是蒙华公司未经沃尔特公司授权自行仿制并销售、安装在达拉特发电厂的。在2008年11月蒙华公司与达拉特电厂于签订达拉特6号机组循环水处理技术改造合同中,作为该合同的附件,蒙华公司提交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规范书所列示的该仿制设备的型号、配置及技术参数均与沃尔特公司2007年5月安装的5号机循环水导流明渠的设备相同。
郭新凯介绍,2009年1月15日,沃尔特公司请达拉特旗公证处对蒙华公司侵权设备实施了录像和摄影取证并制作了公证书。此后,沃尔特公司将蒙华公司侵权设备的音像资料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要求项、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了认真比对,确认蒙华公司涉嫌侵权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第1至8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沃尔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蒙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涉案专利设备,赔偿沃尔特公司160万元以及承担其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等。
被告:享有实施专利权
蒙华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通过侵权对比分析可知,被控侵权设备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显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同时,沃尔特公司对于其所述的被控侵权设备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方法和理由不正确。蒙华公司认为,沃尔特公司将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进行对比的做法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用这种方法进行侵权对比分析是完全错误的;沃尔特公司将被控侵权设备与所谓的专利设备进行对比的做法更是错误的;沃尔特公司有关“只要被控侵权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第1至8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观点”完全不符合全面覆盖原则的规定,用这种方法进行侵权对比分析也是完全错误的。
同时,蒙华公司还辩称,涉案专利是双方在合作中共同研发的,其亦享有实施涉案专利的权利。基于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开发)合约书》,双方对电厂水处理项目进行合作开发。2006年6月,蒙华公司与沃尔特公司进行明渠式电子水处理装置的合作开发,蒙华公司委派其公司员工田军和王国伟参与了此次合作开发。2006年12月25日,沃尔特公司未经蒙华公司同意,擅自将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也就是涉案专利),发明人为郭新凯、田军、魏子庆、王国伟、于方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在《项目合作(开发)合约书》中,双方并未约定合作开发项目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故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应由蒙华公司和沃尔特公司共同拥有。此外,根据沃尔特公司提供涉案专利的专利证书可知,沃尔特公司将田军和王国伟列为本案专利的发明人,因此蒙华公司并未侵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其将保留提出反诉的权利。
合作中的专利使用应予明确
“在合作开发项目的过程中,合作方经常关注的问题是,合作完成的发明归谁所有,谁有权申请专利,谁有权使用专利。”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山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作开发项目中经常会涉及到合作方已有的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而如何使用这些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双方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有什么样的义务,这些问题往往被忽视,这也是合作方出现专利侵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企业在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哪些专利或者技术秘密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并约定具有一定威慑力的违约责任。如果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技术秘密,除了要承担侵权责任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双重法律责任势必增加侵权的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侵权的可能性。
本案未当庭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  刘 珊  实 习 生  张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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