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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之子起诉书店和出版社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7/3/5 12:05:00    新闻来源:

    本报讯  (通讯员祁 建北京报道)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由九江中院移送的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诉九江市新华书店、北京金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9月20日,原告从第一被告处购买了一本图书,该书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王洛宾以民歌为素材创作的19首音乐作品,其中17首作品的署名均有不同程度的错误,如:将“王洛宾作词、编曲”写成“王洛宾收集整理”或“佚名译配”、“李行配合声”等。该书由金盾出版社出版。
  另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原告为王洛宾之子,王洛宾生前曾立遗嘱将其著作权中可继承的内容,由其3个儿子继承,并已公证。王洛宾之子王海燕、王海星均已书面声明放弃本案所涉及的实体权利,王海生成为本案唯一原告。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出版王洛宾的作品,且出现了大量的错误,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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