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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发布时间:2012/4/24 15:1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086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2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01816515.X、发明名称为“不受离子强度影响的持续释放的医药制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01928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585以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概括了一个数量巨大的活性物质集合,但说明书中仅给出了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病症的活性物质如氟辛克生、氟伏沙明顺丁烯二酸盐;治疗心血管病症的活性物质例如替地沙米的药用盐;乙酰米诺芬少数几个具体活性物质的实施方案。依据本申请所记载的内容可知,现有技术的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制剂的持续释放仅出现于盐浓度、离子强度在溶解介质中低的时候,而本申请实际上提供的是一种“不取决于溶解介质离子浓度的持续释放制剂”,除了实施例所示的组合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说明书中列举的其它治疗用途的活性物质与本申请的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质中的辅料组合也能解决预期的技术问题,达到期望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医药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制剂,包含一或多种活性物质,以及当暴露于胃肠道消化液时可延长所述一或多种活性物质的释放,其特征在于,该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包含高或中粘度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及高或中粘度羟乙基纤维素(HEC),其比例为HPMC/HEC1/0.85-1/1.2,以及视需要地包含一种低粘度HPMC,其比例为高或中粘度HPMC/低粘度HPMC1/0.01-1/0.2,且该释放实质上不受离子强度影响。”

 

20051121,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认为本申请制剂的缓释作用与活性物质的种类性质无关,其发明点在于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的组成,权利要求1虽然对活性物质没有具体限定,但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完全可以预见任何活性物质均适用于本申请的制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作出第1392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其中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医药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制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制剂为众所周知的控制活性物质溶解表现的剂型,其中所用的亲水聚合物大部分为多糖类载剂如纤维素衍生物,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钠或这些纤维素衍生物的组合。现有技术中,这种制剂的持续释放受到离子强度的影响,即当离子强度高时,活性物质可能会发生“剂量倾泻效应”。本申请旨在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实质上不受离子强度影响的持续释放制剂。术语“实质上不受离子强度影响”表示当离子强度(I)于0.05-0.45摩尔/升之间变化时,活性物质的释放速率侧绘图不会显著改变。

 

为此,本申请制剂的优选实施方案中包含高或中粘度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与高或中粘度羟乙基纤维素的混合物,二者的比例为HPMC/HEC1/0.85-1/1.2,最优选1/1。上述制剂可用于制备片剂,该片剂的释放速率与胃肠道消化液正常范围的离子强度无关。说明书第7页表1中公开了五种不同的活性物质(氟辛克生、乙酰米诺芬等)与一定比例的HPMCHEC形成的制剂,表4a-4c中列举了这五种制剂在不同离子强度的溶解介质中的释放侧绘数据,从该数据可以看出,对于包含同一活性物质的制剂而言,其在同一时间点、在不同离子强度的溶解介质中的释放数据基本相当。

 

由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说明书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亲水凝胶生成性基体,并验证了其与五种不同活性物质组成的制剂在释放时不受离子强度影响的效果。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说明书已经验证了五种活性物质的释放不受离子强度影响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设置目的在于确保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其不应宽到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也不应窄到有损于申请人因公开其发明而应当获得的权益。因此,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不仅要考虑权利要求的范围、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还应当考虑例如,发明的核心、现有技术的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等,在综合考虑这些诸多因素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是否均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使用诸如高、中、低粘度纤维素醚及其混合物作为亲水性凝胶基体用于药物的控制释放在现有技术中是已知的。例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现有技术中,US4871548公开了一种控制释放剂型,包含活性化合物和至少一种低粘度纤维素醚与一种高粘度纤维素醚的混合物,其中列举了多种可以使用的活性化合物。EP-A-0923934公开了头孢克洛和头孢氨苄的改性释放基体制剂,其包含5-35%不同等级亲水聚合物的混合物,其中亲水聚合物包含约0.1-20%重量的中等粘度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和约0.1-20%重量的低粘度羟丙基纤维素。本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到的对比文件1CN1162263A,公开日为19971015)公开了一种包含约61%乳糖、5.5%-18%羟丙基甲基纤维素、5.5%-18%羟丙基纤维素、约6.5%润滑剂的西沙必利-(L)-酒石酸盐缓释制剂。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发现了一种由具有特定比例的特定组分所形成的新的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

 

由于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制剂中活性物质的释放过程通常是:制剂表面接触溶解介质后水合形成凝胶层,同时制剂表面的活性物质溶解于溶解介质中。随着溶解介质通过凝胶层进一步渗透,凝胶层厚度增加,活性物质可扩散通过凝胶层释放,当外层凝胶进一步水合后,出现凝胶外层的溶蚀,活性物质随凝胶的溶蚀而释放。因此,活性物质的释放速度通常取决于扩散和基体溶蚀的过程。

 

基于上述释放机制可知,活性物质从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中的释放仅仅是通过物理作用而实现的,活性物质的释放取决于上述基体,而该基体的溶蚀性能也不受活性物质种类的影响。在说明书中已经验证五种不同的活性物质在本申请的特定基体中均能达到不受溶解介质离子强度影响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见,即使不对活性物质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本申请中“释放不受离子强度影响”的技术问题。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尚不能断言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否则,申请人因公开其发明而本该获得的利益将会受到不恰当的限制。

 

案例评析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为了平衡申请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权利要求的概括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该范围不应当宽到超出发明公开的范围,也不应当窄到有损于申请人因公开其发明而应当获得的权益。

 

审查实践中,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通常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其他相关信息和现有技术(尤其是背景技术)、发明核心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及其具有的分析推理能力。

 

本案中,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了充分地说理和举证。首先,确定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在说明书所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查明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即权利要求1的亲水凝胶生成性基体与五种不同活性物质组成的制剂在释放时不受离子强度影响,由此引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说明书已经给出上述效果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或多种活性物质”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次,当发现权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时,继而判断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概括的范围时是否包括了申请人推测的、其效果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为此,合议组充分考察了现有技术,包括背景技术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对比文件,进而找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一种由具有特定比例的特定组分所形成的新的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然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本领域公知的亲水性凝胶生成性基体制剂中活性物质释放过程的常识,通过合乎逻辑地分析和推理,得出了即使不对活性物质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能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结论。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基础上,不能断言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张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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