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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经济观念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4/4/24 9:41:00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已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积极反映时代精神,契合全面深化改革需求,尤其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核心是以新的市场经济理念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思路和推动工作。

 

一、市场经济观念是司法保护的重要指南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这次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观点。”(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决定》阐述的市场经济新理念,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指南。

 

在快速变化的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正在被重新定义。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瑞先生在描述影响全球化世界的知识产权制度三大转变时,认为第一个转变就是“创造财富的核心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知识资本崛起并成为经济竞争的焦点,创新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财富500强企业的资产构成中,1978年为有形资产95%,无形资产仅占5%,但到了2010年,有形资产降低到20%,而无形资产则提高到80%。这代表了企业投资的趋势,企业竞争优势也体现在知识资本上,尤其是体现在技术、设计等创新方面。”(2013822日在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所作的题为“知识产权作用的再思考”的演讲)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贸易和国内创新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国际贸易规则和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市场经济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更加重要的时代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裁判中已开始张扬市场经济精神,旗帜鲜明地贯彻市场经济理念。如在涉及“3Q”大战的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自由竞争能够确保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经济同时要求竞争公平、正当和有序。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消费者能否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某种产品或服务方式,也主要由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进行调节;如果其不喜欢某种互联网产品的用户体验,也可以通过改用其他产品而‘用脚投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正是按照市场经济精神划定了竞争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受到了业界的广泛赞誉和积极评价。诸如:“阅读判决书每一个句子,我们分明看到,这可不是一般的案件判决,这几乎是最高法院对市场精神,特别是互联网情境下的市场精神进行了郑重申明。甚至可以说,最高法院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市场规范、自由竞争,以及商业道德底线,发出了强烈的呐喊,作出了明确指引。”“最高法院在维护市场基本规范和一般商业伦理基础上,坚持了文明社会的准则,发出了市场经济的强音。”“最高法院表达的并不是出人意表的新观点,而仅仅是对一般市场精神的郑重申述。通过重申,最高法院向中国社会澄清了市场竞争规则,对互联网企业间有序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有里程碑意义。”正是由于裁判反映了市场实际和需求,从而受到市场的高度认同和推动市场的发展。

 

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产权界定功能

 

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知识和信息具有非竞争的性质,在生产时属于私人性物品,在消费时却是公共性物品,所以为刺激创造需要给知识的创造者一个排他的权利,包括专利、版权等多种权利形式。如果没有这种克服外部性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知识和信息就不能纳入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之中,就不能在激励创新中释放市场能量,就不能实现较高的市场效率。例如,“专利通过赋予企业对其发明的产权来使外部性内在化。如果其他企业想使用这种新技术,它必须得到发明企业的允许并向该企业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专利制度对于企业从事推动技术进步的研究和其他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激励。”([]曼昆:《经济学基础》,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是一项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

 

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不但要明确好知识产权的归属,更要结合知识产权无体性、弹力性等特性,合理界定其保护范围,包括其权利边界和保护强度,真正保护应该保护的权利,使保护强度与权利本身相适应,既防止保护过度,又防止保护缺位,过度和缺位都会损害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是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到位和妥当的重要标尺。例如,前些年我国知识产权实务界和理论界曾经热议计算机字库中单个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不仅是一个著作权法的问题,而更多是如何考量产业发展需求、促进产业发展、激励创新等问题。我国独特的汉字文化传统和现实创新发展需求,必然需要特殊的保护制度,也使我国相关的保护制度与其他国家不具可比性。一些法院旗帜鲜明地对于计算机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个字体给予保护,事实上积极发挥了产权界定作用,使进行字体创新性设计的企业因此具有市场收费的合法依据,促进了字库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实质上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事实是胜于雄辩的。在活生生的市场效果面前,那些在保护态度上不必要的担心和脱离实际的僵化思维当然显得苍白无力。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人民法院既是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维护者,又是市场规则的重要监护者,必须妥善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首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的平等、自由和公平。例如,市场主体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能自行作维护市场运行的警察和裁判,不能干预他人的正当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的健康进行;市场主体维护市场权益要依法,依照法定渠道行使诉求,不能动辄进行自力救助;人民法院要维护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遏制市场势力和市场失灵。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改善损害赔偿。从经济学角度看,损害赔偿也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安排。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要到位,赔偿不到位必然产生外部性,客观上激励侵权行为而妨碍创新和市场效率,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损害赔偿也不能过度,过度的赔偿,也会使权利人得到不应有的额外奖赏,同样会使知识产权制度异化和产生非效率。无论是确定赔偿数额还是其他保护强度,都必须贯彻比例原则,使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在侵权中的贡献相适应,使保护强度与创新程度、知名度等相适应。再次,不保护不适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了不适格的知识产权,就会造成市场障碍,扭曲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弄虚作假和投机取巧,最终会损害制度效率。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眼光

 

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同样面临许多发展中的问题,必须以发展的方式进行判断和解决。首先,要重视以发展的眼光全方位、多角度和辩证性地看待新情况新问题,避免单一化和简单化,对于一些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棍子打死。例如,所谓的商业维权问题情况复杂,有些问题还不一定看得太清楚,所以既要区分情况,又要注意其前景和趋向,区别对待和兴利除弊。其次,要勇于尝试或者宽容试错。知识产权保护要求高度的法治统一,但对于新情况新问题,仍需要不断尝试和创新,在探索中实现动态的法治统一。一时看不清的问题,要留有发展空间,在发展中凝聚共识,不断总结和规范。再次,要强化国情意识和初级阶段意识。知识产权保护不能盲目超越发展实际,要符合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不能从抽象的理论和教条出发,而必须从实际出发。例如,对待定牌加工、平行进口等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高度重视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确立法律标准的重要依据。再其次,对于有市场价值的新类型知识客体,要及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法定不是绝对的,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裁量性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性作用,及时保护应当保护的新类型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变革发展时期和创新活跃领域,保持法律适度的开放性至关重要。

 

五、以市场经济观念指导改革创新

 

《决定》在第三部分“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显然不是一种无意的和偶然的安排,而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机部分,也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尽管国家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纳入司法改革的项目之中,但在实质性的制度设计上仍不能隔断与市场体制改革的有机联系,仍以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观念为指导,确保符合市场体系改革的深层次要求。例如,国外经验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意图既是为了确保司法的专业性,更是为了确保授权确权类和技术类等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高度统一。由于司法专业性问题在普通法院也能够通过分工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司法统一也就成为更为重要的改革目标。这是因为,科技创新的特殊性要求高度统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这是激励创新和确保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有力保障。国外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普遍规格较高(通常相当于我国高级法院规格),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反映了创新对于这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特殊需求。如果不能设置一个管辖这些特殊知识产权案件的高层级专门法院,《决定》的相关改革设想在效果上将大打折扣。

 

目前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已进行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司法机制改革探索。“三合一”不是简单地将三类案件集中于知识产权庭管辖,而是为了在理念上进行深度融合,形成一种和谐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判上,要高度重视贯彻市场经济观念和反映创新的本质要求,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规律和理念。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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