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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榜“驰名商标”宣传行为将承担违法责任
发布时间:2014/4/28 10:5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425,国家工商总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即将于51施行的新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除51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之外,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

 

据了解,新商标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制商标注册、使用和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防止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的行为,新商标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同时明确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此举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品牌培育的主体作用,不断提升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为有效解决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商标法的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51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违规行为的驰名商标持有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由其住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将按照新商标法的要求,从制度层面推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常态化,引导企业正确认识、规范使用驰名商标;在监管执法中,将加强对驰名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进行驰名商标宣传的行为,既要依法严肃查处,又要防止一哄而起、多头处罚。

 

目前,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即将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 张海志)

 

 

(编辑:朱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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