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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玛希,有版权的歌声才更“嗨”
发布时间:2017/2/24 6:44: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正月上旬,湖南卫视《歌手》开播,哈萨克斯坦歌手迪玛希率先出场,带来一首《歌剧2》,凭借海豚音和高颜值一举拿下冠军,成为最大“黑马”。随后,在湖南卫视《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迪玛希再次翻唱了《歌剧2》。迪玛希迅速走红的同时,也引来了侵权纠纷。《歌剧2》原创歌手维塔斯方面向湖南卫视发出律师函,称迪玛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歌剧2》词、曲权利,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这对于迪玛希及其百万粉丝,无疑是当头浇下一桶冰水。据说本来是由于节目组的安排,迪玛希才两次翻唱《歌剧2》,初衷是这首歌曲能很好展示歌手高音区的技巧。而原唱维塔斯也正是因为演唱这首歌曲而成名,其作为在俄罗斯克里姆林宫举办个人演唱的歌手中年龄最小的一位,以其跨越五个八度的宽广音域和高音区雌雄难辨的声线著称,是一位享有“海豚音王子”美誉的俄罗斯乐坛著名歌手。维塔斯方面针对湖南卫视提出维权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此事之所以受到公众关注,其说明了在变幻莫测的舞台上,一个粉丝可能不会考虑歌手演唱曲目的版权问题,但是作为一名歌手,缺乏版权意识却可能影响到未来的“星途”。就迪玛希的行为而言,至少对原歌曲进行了改编和表演,而湖南卫视可能在歌曲的选择等问题上进行了安排,并且本身对迪玛希的表演进行了电视和网络的多途径传播。如果这种行为成立,涉嫌侵犯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赋予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如果湖南卫视能够证明其在迪玛希的表演中既未向表演者迪玛希支付报酬,亦未向观众等相关公众收取报酬,则可以由于是“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而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范围。目前,就迪玛希参与翻唱的上述两个节目性质而言,难以用这个借口自圆其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著作权人来自俄罗斯,但由于俄罗斯与我国同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俄罗斯的著作权人完全可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来主张权利。


  就歌手而言,具备版权保护意识要体现在尊重别人版权上。歌手在进行翻唱时,应该主动与著作权人进行沟通,或通过著作权代理机构洽谈版权事宜,通过许可、授权协议,缴付有关费用,依法合理使用版权,有效防止潜在的侵权隐患。歌手出现在舞台上表演,相信都是为了更好地展示自己的艺术才华,而不是为了惹来麻烦缠身。


  同时,歌手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版权意识需要培养,不能指望所有人都一步到位。但是,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来越好是有目共睹的,汪峰诉旭日阳刚、曲婉婷诉李代沫等维权事件,在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同时,也为公众上了一堂版权普及课。使用别人的版权甚至是二次加工之前,明确获得原作权利人许可是不是应该?涉及商业用途,花钱购买版权是不是应该?这些基本常识,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公众所认知。保护原创、尊重版权,两者相辅相成,也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有的音乐人直言不讳地认为,那就是拿别人的东西赚钱。尊重知识产权,无论它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都应置于法律制度下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会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创新的行列中来,才会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才会呈现出更加精彩的艺术与人生。(张承云)


  (编辑:石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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