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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影响”中“其他”的范围有多大?
发布时间:2019/6/21 6:40: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在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时,其认定范围应该如何考量与把握?在第21629013号“蜜蜂汇金¥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如图)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里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系对相关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进行的界定,既应避免不当扩大认定范围,限缩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的空间,又应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致使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有效发挥司法在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


  据了解,上述案件所涉及的诉争商标,由北京蜜蜂汇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蜂汇金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照相机(摄影)、眼镜、导航仪器等第9类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蜜蜂汇金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中包含人民币符号“¥”,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


  蜜蜂汇金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诉争商标为该公司所独创,包含文字和图形,其中文字“蜜蜂汇金”为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具有独特含义,整体具有明确指向性,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指定商品上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影响,诉争商标并未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蜜蜂汇金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责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案中,诉争商标为“蜜蜂汇金¥及图”,其中“蜜蜂汇金”为显著识别部分,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整体的识别并不会产生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就蜜蜂汇金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原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蜜蜂汇金¥及图”,其中图形部分独立于文字部分“蜜蜂汇金”,而且整体比例较大,相对于我国公众而言,图形部分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而该部分与人民币符号相近,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若允许该标志作为商标标志注册并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经济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诉争商标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蜜蜂汇金的诉讼请求。 (王国浩)


  行家点评


  杨宇宙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司法实践中,“其他不良影响”不仅包括商标本身内容为负面、消极含义的情形,也包括商标内容本身是中性甚至是正面积极的,但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基于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目前在实践中对涉及政治内容的商标,对“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掌握颇为严格,可能涉及到国家形象、政治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敏感政治问题的商标,通常都会认定为其使用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往往与商标标志本身含义是否具有负面影响无关,如在“煤亮子”商标案中,虽然“煤亮子”本身是“煤黑子”(对煤炭工人的蔑称)的反义词,但因其是国家领导人对煤炭工人的褒扬,法院认为其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社会性,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对我国政治、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该案中,诉争商标包含与人民币符号相近的标志“¥”,该标志本身并无负面、消极含义,但人民币为我国法定货币,具有政治性和经济性,与国家经济、金融行为以及货币主权和国家尊严均有关,将其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当基于我国当下一般公众的认识来判断,当商标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我国一般公众的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亦不能主张其有其他含义而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如“¥”标志也是日元的符号,但对我国一般公众而言,很容易认为“¥”是代表人民币的符号,即便其还具有其他含义也不影响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编辑:曹雅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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