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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奶茶店之争 谁是真的“鹿角巷”?
发布时间:2019/6/24 16:51:00    新闻来源:成都商报

  近年来,各类奶茶饮品店遍地开花,尤其被冠以“网红”名头的奶茶店铺更是人气爆棚,个个都排起长队。但总有顾客吐槽,排了很长队伍才买到的“网红”饮品,却不知是否为“正牌货”。


  6月20日上午9点,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奶茶品牌“鹿角巷”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为全国法院首场5G庭审直播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福建省高院等联合举办,并在多个平台同步直播。


  “鹿角巷”到底归谁?双方各自主张不同的著作权人


  该案原告为广州的一家餐饮公司,称自己公司获得了“鹿角巷”系列作品创作人邱先生的授权,排他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而且可以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授权,原告将相应作品用在了生产茶类与奶类饮品方面。


  而被告则是位于厦门何厝的一家饮品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鹿角巷”系列作品,侵权产品已大量流入市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但被告饮品店对此并不认可,拿出了一份由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证明“鹿角巷”图案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尹某,且尹某创作并使用该图案的时间都早于邱先生,所以被告认为邱先生不是“鹿角巷”图案的著作权人。此外,被告还认为原告作品中的雄鹿形象、“鹿角巷”中英文字母不具有独创性,不存在艺术加工和创作,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对此,原告方举出邱先生拥有的该系列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手稿原件以及商标申请流程材料。“该系列作品是由邱先生最早创作完成并使用的原创作品,在台北街边小店‘斜角巷’逐渐设计演变而来,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自己的创作理念。”原告一方表示。


  根据法庭总结,2018年5月和7月间,邱先生陆续取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鹿角巷图形、中英文字母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18年12月,原告餐饮公司取得邱先生的授权。就在同一年,2018年,案外人尹某也就“鹿角巷”取得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举证称,尹某创作并使用该图案的时间早于邱先生。


  双方当庭表示同意调解


  该案未当庭宣判


  被告表示,其店铺是在2018年8月投入运营,店铺使用的鹿角形象没有取得其他授权许可,也没有加盟其他品牌商,而是通过在网上查询到一些图案,然后进行图案修改,再交给装修公司和设计公司进行店铺设计。针对这一点,原告提出质疑,认为被告和案外人尹某属于“侵权和被侵权”的关系,正常情况下,尹某应该起诉被告,但本案被告与尹某没有任何关系,却获得了相应文书的原件,且涉及尹某的那桩案件是缺席判决,相关事实未经质证,存在疑点。“作为被告,我们有权对原告权属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提出相反证据,以此证明邱先生不是涉案图案的权利人。原告在自身权利并不稳定的情况下,却在全国大规模起诉小店铺侵权,我们认为其涉嫌滥用权力,恶意提起诉讼。”被告一方表示。


  最后,原、被告双方当庭表示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背后


  原告餐饮公司在全国多地维权


  提起诉讼几十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发现,在2018年至2019年间,该案原告广州某餐饮公司相继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地提起诉讼,理由大多相似,认为对方未经许可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据媒体今年5月的报道,该餐饮公司在厦门起诉了20余家饮品店,而“鹿角巷”至今仍未成功注册商标,尚在审查中。


  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发现,以“鹿角巷”中文字、图案、英文字母等单独或组合元素申请的商标多达400多个,其中有的文字、图案与本案中的涉案标识相似,有的字体则完全不同。以邱先生为申请人的“鹿角巷”相关申请商标约80多个,横跨几十个商标类别。这当中最早申请的商标名称为“鹿角巷 THE ALLEY DA”,图案为鹿头、中文字、英文字母等元素组合,申请日期为2017年8月1日,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


  法律解读


  作品的著作权


  创作者该如何维护?


  通过该案庭审,为大家普法的同时,亦留下一些思考,作为创作者,究竟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著作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曾德国告诉记者,作品一经完成即取得相应的著作权,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取自自愿,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


  “对自然人而言,创作行为产生著作权,作者可以通过署名,或者著作权登记来证明版权的存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陈绍玲表示。


  对于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的效力,陈绍玲说,该证书仅仅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只能证明在登记日之前作品是存在的,且登记对象要求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登记对象是否真正享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对此无法证明。当然,如果对方没有提出反证,法院则应该认可登记证书的效力。“对于本案中出现两个著作权人的情形,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创作过程的记录,例如手稿、电子文档等等,进而明确何人何时创作了何种作品。”


  曾德国亦表示,由于著作权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只作形式审查,所以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其他证据来进一步证明著作权的归属。此外,曾德国告诉记者,目前推行了一种电子数据保存的方式,由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这样一来,在创作过程中,电子时间戳可以完整显示作者完成作品的时间和每一次修改的时间,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其效力就会比原来单纯通过著作权登记更强。(赵瑜


 (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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