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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2011.4.25)
发布时间:2011/5/31 10:56:00    新闻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已经2011425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下统称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财政、公安、工商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维护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鼓励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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