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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视听表演保护 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发布时间:2020/4/29 12:51: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强化视听表演保护 促进市场繁荣发展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

 

  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在中国北京召开“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成功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以下简称《北京条约》),并于2020年4月28日起正式生效。《北京条约》为保护表演者权利提供了更完整的国际保护法律框架,以下从具体方面说明《北京条约》产生的诸多变化以及将要带来的影响。


  内容的变化


  对主体的界定方面,《北京条约》在议定声明中明确,“各方达成共识,表演者的定义涵盖凡对表演过程中创作的或首次录制的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不再区分主要演员与群众演员。《北京条约》还将条约保护的受益人定为“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即“超国民待遇”有可能会形成。


  针对表演者权利客体范围,《北京条约》将表演者权利客体延伸至“视听录制品”,将之定义为“活动图像的体现物,不论是否伴有声音或声音表现物,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活动图像。”


  在精神权利保护方面,《北京条约》第5条第(1)款特别强调精神权利的客体范围及于“其现场表演或以视听录制品”,并且本条条文不允许保留。《北京条约》周延了对表演者精神权利保护的客体范围,保障了表演者“表明身份”的权利。关于表演的完整权,《北京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简称WPPT)的相关规定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对“视听录制品”存有保留空间。


  涉及到经济权利方面,第一,关于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与WPPT所规定的一致,但是《北京条约》将表演者邻接权客体区分为尚未录制的(现场表演)与已经录制的(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更有利于表演者权利的实施。第二,条约增加出租权规定——表演者享有对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经表演者授权发行。但是,表演者是否享有此项权利还是要按照缔约各方的国内法。第三,关于复制权、发行权与提供权,《北京条约》并无大的改动,只是将客体保护范围延伸至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第四,《北京条约》授予表演者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其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的专有权,并因此而获得合理的报酬。我国保留了这一项权利。第五,《北京条约》第12条提出关于权利转让制度的新设计,即表演者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统一将其表演录制于视听录制品中,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则法定推测为表演者将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上的复制、发行、出租、提供、广播权全部转让给该视听录制品的著作者。本条条文是具有建议性质的,而非强制缔约义务。


  产生的影响


  《北京条约》对我国的直接影响就是将进一步推动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已对此做出了回应。具体到我国的视听表演者,《送审稿》因《北京条约》作出的调整会在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两方面对我国视听表演者产生影响。


  在精神权利方面,首先,对于视听表演者来说,精神权利的保护不仅仅是对表演者人格的尊重,亦是提供给表演者更多的机会,尤其是其中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会直接影响表演者的声誉和知名度。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强调,在将信息网络作为各种文化艺术主要传播媒介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利用当下各种网络平台,如哔哩哔哩、微博、抖音等,推动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演在内的各类表演的传播,又能够使原本没有机会登上舞台表演的演员有了“露脸”的机会,甚至还会让一些籍籍无名的表演者“走红”。其次,《北京条约》将表演者限定为自然人,这就意味着该权利只能由作为自然人的表演者个人行使。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所以个人行使权利显然较演出团体更能专注于对表演者切身利益的维护。尤其是那些民营演艺团的表演者,其与剧团的地位极为悬殊,对表演者权的归属几乎没有发言权。所以对这些演员来说,强调其独为表演者权的原始权利人显然能有效缓解演艺团对其施加的压迫,相对提升其谈判地位,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并促进其发展。


  在财产权利方面,第一,当前表演市场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表演者现场进行表演,同时观众在现场观看表演,如话剧表演;二是将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制,将录制的录音制品或是录像制品投入市场流通,如各种综艺节目。《北京条约》对于表演者经济权利的保护是以是否录制作为区分类别,分别进行规定。这使《北京条约》在我国视听市场中的实施更为容易,能为视听表演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二,实践中,视听表演者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其表演的传播范围和传播效率的影响,如相声就需要不断吸收新事物、新元素和新手法,表现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社会焦点,以便保持对观众的适应以及与观众的平视交流。《北京条约》权利转让条款的设置则恰好能避免视听表演的传播遭受不必要的妨碍,还能确保表演者的利益。另外,具体到《送审稿》规定的推定转让模式,该权利转让模式能够促进双方平等地位的构建,维护表演者在双方合作交流活动中的话语权。尤其对那些知名演员来说,他们更具备谈判的优势,这也就意味着其从中获益的可能性更大且获益数额更多。而对于那些尚未大红大紫的表演者而言,这又何尝不是一种激励措施呢?


  结语


  《北京条约》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中国签订、以中国城市命名、以保护表演者权利为宗旨的国际条约,旨在通过加强视听表演保护、改善视听表演者的地位,从而激励视听表演文化产业发展,达到促进相关经济市场发展、文化多样性发展的最终目的。从《送审稿》相关内容可以预见,我国为履行《北京条约》的义务,势必会加强对视听表演者精神和经济利益的保护,总体上则会促进我国视听表演市场的繁荣和发展。(陈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支淑雷;李贤)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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