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自然人谢亚洲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养生堂公司认为,谢亚洲申请注册的“养生乐”商标与其“养生堂”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养生乐”商标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其请求。为此,谢亚洲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养生堂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在该案中,“养生乐”商标与“养生堂”商标仅末尾一字不同,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均近似,且养生堂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养生堂”商标在保健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养生乐”与“养生堂”已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撤销裁定。 (刘梦玲)
(编辑: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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