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欲在食用蜂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樂宏濟及图”商标,引来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宏济堂医药集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为“樂宏濟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为“宏濟堂及图”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张羚)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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