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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公司“言而无信”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5/3/2 9:52: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33月,国务院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推动了我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征信,本意在于鼓励各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征信公司作为设定标准,评价其他企业诚信水平的公司,更应注重合法自律经营。

 

  然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绿盾(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绿盾公司)诉青岛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公司)、金信企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金信公司)侵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即是征信公司不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征信标志、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据悉,该案系海淀法院审结的首例征信公司侵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绿盾公司诉称,其于20096月创作完成包括题为“11315企业征信绿盾标志在内的4幅美术作品。青岛公司、金信公司在其经营的“zgxypt.com”网站上将其中3幅美术作品以及绿盾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11315”作为企业标志进行使用,并在该网站上发布文章《王端军,你真是贼喊捉贼》等文章损害绿盾公司声誉。绿盾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作为其代理商,侵权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故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青岛公司辩称,公司对涉案标志作品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先,未侵范绿盾公司的权利,并称公司的宣传有事实依据,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绿盾公司的诉讼请求。金信公司则称,其未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绿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绿盾公司与青岛公司虽然均主张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创作涉案作品,但均无法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创作及发表情况。双方对涉案作品均持有国家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翻作品登记证书的记载情况。

 

  虽然青岛公司就近似的企业征信标志获得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时间早于绿盾公司相关作品登记时间,但绿盾公司在2014218日的《金融时报》、2014312日的《中国工业报》上刊文介绍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时刊载有涉案标志,而青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获得作品登记之前创作或使用该标志的事实。本案中,结合绿盾公司的上述使用情节,以及青岛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青岛公司创作并发表相关标志时,青岛公司实际尚未成立的矛盾情形等,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绿盾公司为企业征信等标志的著作权人,对此享有著作权。故二被告未经绿盾公司许可,通过青岛公司经营的“www.zgxypt.cn”“www.11315.tv”网站使用绿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企业征信等标志并使用实质性相似的标志的行为,侵犯了绿盾公司享有的著作权。金信公司虽未直接经营网站,但该网站公告内容、企业简介等表述内容已明确表明金信公司同样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实,应当与青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www.11315.tv”网站中的两篇文章,其中使用的贼喊捉贼”“大骗子等措辞,本案中并无客观事实可予证明,属于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绿盾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胡姝阳)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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