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软件公司因通过手机App提供《舌尖上的中国2》视频播放服务,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侵权方被判赔偿27.3万元。
据了解,2014年6月,央视国际公司发现,由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豆果信息公司)、北京豆果扬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豆果网络公司)共同开发的手机App提供《舌尖上的中国2》的在线播放服务。央视国际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擅播《舌尖上的中国2》,侵犯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石景山法院认定两被告侵权成立,判决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网络公司共同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等27.3万元。
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网络公司提供的服务究竟是属于“在线播放”还是“链接服务”,成为庭审焦点。当事双方均提供了多份公证书以证明己方观点,但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网络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有明显瑕疵,最终法院采纳了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认为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网络公司提供的是在线播放服务。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豆果信息公司和豆果网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赵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诉人如仅提供链接服务,根据“避风港原则”是可免责的,但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实习记者 苏杰)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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