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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华栋:完善人工智能管理 助力数字经济腾飞
发布时间:2024/3/14 14:06:00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磨平笔杆子练出来的硬实力,是否会被人工智能轻而易举地“超车”?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让人们震撼于势不可当的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邱华栋带来“三连问”:在人工智能的生成式活动中,如何保障其他可版权内容的合法权利及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信任度如何确保?这些问题都亟待加强研判、给予回应。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活动普遍存在‘零告知’‘零报酬’使用大量可版权内容的情况,且权利人难以知晓人工智能对其作品的使用行为,这无疑是不公平的。”邱华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他的隐忧,“利用人工智能开展的面部操控、声音变造等深度合成活动,也会很大程度上带来混淆视听的风险。”


  对此,邱华栋建议,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应加以明确: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过程中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不宜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活动纳入版权合理使用范畴。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规定人工智能开发者负有公示版权内容使用情况并加以标识的义务,保障版权内容使用可追溯,并明确不履行与不充分履行的责任等;要在行业政策、各类标准中,进一步落地落细落实人工智能领域的版权保护。


  “应加快落实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的多方主体责任,构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及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多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体系。”邱华栋具体介绍,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人工智能授权链条、付酬标准和版权纠纷溯源治理与调处机制;落实人工智能开发者内部版权合规建设要求;建立起安全评估可靠、监管有力、投诉畅通、保护执法高效的机制链条,切实推动多方主体共建充分尊重和保护版权的网络清朗空间。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也是意见争锋的“高地”。邱华栋的观点是:仅由人工智能生成而不具有人类创造性参与的内容不应受版权或其他权利保护。他强调,当然对此还要明确很多执行标准,比如,多大程度的人类参与行为才能达到“具有人类创造性”的要求;该如何衡量这种参与程度等。


  “法律法规不只是‘约束’也是‘鞭策’,政策、标准不只是‘敦促’也是‘指南’,各类相关主体不只是‘参与者’更是‘共建者’。”邱华栋说,全社会要不断推动构建人工智能发展的良性对话机制,营造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环境,坚持科技向善,以“人力”和“智力”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本报特派记者 李杨芳)


  (编辑:侯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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