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星客特汽车)诉欧亚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欧亚汽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欧亚汽车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该案成为了上海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涉自贸区专利权纠纷案件。
星客特汽车诉称,其于2007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5月获得授权。星客特汽车经调查发现,欧亚汽车在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某商务大厦一楼的展厅内,销售仿冒星客特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商务车,随后,星客特汽车委托公证人员对欧亚汽车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
星客特汽车认为,欧亚汽车未经其许可,销售仿冒其专利产品的商务车,造成其专利产品的销售额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原告专利产品良好的市场形象。故诉请法院判令欧亚汽车停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欧亚汽车当庭辩称,其注册在保税区内,在保税区外并未设立其他销售网点。原告所称的在展厅内销售汽车的行为,系案外人上海欧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为,欧亚汽车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并非适格的被告。故欧亚公司并未侵犯原告专利权,也未销售、许诺销售原告所称的产品。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是否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汽车的行为”等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合议庭并未就本案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胡姝阳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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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稳妥审理好涉自贸区知产案件
据悉,截至本案开庭之日,上海一中院已受理涉自贸区案件8起,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起,均为侵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考虑到自贸区属于境内关外、海关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无法实施的情况,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将更加注重采取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谈及如何更好地审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时,上海一中院副院长、该院自贸区司法问题应对小组组长汤黎明表示,“而且,针对自贸区内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从事知识产权执法,尚未建立沟通和联动平台的现状,我们可以利用我院知识产权审判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优势,通过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推动知识产权各执法、司法机关间的沟通与协调,规范执法程序,推动执法理念的统一。”
(编辑:白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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